徐鲜梅案给全体党员敲响了警钟
——徐鲜梅案引起的反思
作者:孔明
[昨天(11月3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对我的审判与宣判“五条罪”,即评论国家领导罪、妄议中央罪、触犯法律罪、攻击领导罪和干扰巡视工作罪,且不给我说话、不准我申诉,我感到天都要塌下来了!
附件是院领导威迫我写的检讨书,恳请您能够给予帮助。此外,院领导放出狠话:要严厉处罚我,要我马上调离社科院或辞职,那样罪会轻一些。当然罪究竟有多重,要调查我的所有博文以及所有罪行,他们会作出最终裁决。
一句话,用蔡昉副院长对我网路举报和发博文行为和罪行的判决:我已经突破所有底线,包括党纪条例,发布信息新刑法与巡视工作纪律。
此外,虽然我不是党员,但却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没有贪污过一分钱,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生活。同时,网上举报我的领导,主要基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目的,包括对我的检举,并对我所说的每一句话负责!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徐鲜梅博士 2015年12月1日]
(以上摘自《张宏良:呼吁中国社科院给徐鲜梅博士留条活路》)
10月份有屠呦呦获得了诺贝尔奖, 媒体披露出来以后, 我们才知道,这是一位三无人员(无院士头衔无博士学位无留学经历)为祖国争得了巨大荣誉,然而是屠本身不想申请院士称号吗?不是的,屠呦呦数次申请院士都被拒之门外, 我们看到中国最高的学术机构的门槛(人事部组织部)却比誉满全球诺贝尔奖还高, 高的太离谱,当中国最高学术殿堂对屠呦呦昂起了不切实际头颅的时候,国际性的诺贝尔奖却以平实的态度谦恭的姿态对屠呦呦的贡献报以世界人民的感激和国际科技界的肯定。自此,国内选拨高科技人才,尊重高科技人才的标准与规则是否能够推动我国科技软势力向前发展受到了洪水般的质疑,如此这样不尊重高科技人才,把麒麟都能当驽马,两院门槛筑得那么高是要报国还是要毁国?
屠呦呦事件出来, 看出之前两院人事部组织部并没有对国家高科技人才更大限度为国家为人民服务提供相应的便利措施,反而处处挚肘为哪般?但屠呦呦事件之后,徐鲜梅事迹立马进入了全国人民的谈论范围内(我们了解到徐是国家小额贷款的重大贡献者,却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与尊重,反而屡受排挤),两院人事部组织部却更没有如社会良序公俗所公认的那样,改革修订自身的不完善,为科技人才报国提供便利,反而依然我行我素, 这里我们看不出两院院士服务人员的丝毫科学性与严谨性。
10月12日,中纪委法规室颁发了《纪律处罚条例》,中心思想要求纪严于法,对党员要求要比对普通民众要求更高更严些,来彰显党员集体的先进性,脱离法律对民众的低要求,而拨高党纪对党员高要求。然而这些要求并非只存在于纸上就能彰显党员的先进性的,也是需要实实在在的在群众中实行,才能让民众信服, 才能让《纪律处罚条例》拥有它本身的尊严性与权威性,可是如果相关执行人员(中央巡视组成员)完全不按照条例的高要求来约束党员,那么《条例》将会在人民群众那儿彻底失去威信与引起了全民的安全恐慌,因为执法不严甚至南辕北辙会让人们看到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法律失去尊严之时即是人间灾难到来之时,那么生灵涂炭几可预见。
简单的举例子来说吧, 徐鲜梅不是党员,徐鲜梅举报的农发所相应人员却都是党员,按《条例》应该对被举报人更加严厉详查,而对徐鲜梅本人却应只以法律的框架来约束,对农发所相应人员却应以党纪来约束。事实上, 我们丝毫没有看到党纪对农发所党员的高要求严纪律,却急忙针对徐鲜梅本人的抓紧处罚,农发所党员已经为涉嫌被举报人自然应该归避才能让《条例》具有其基本尊严,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农发所党员被告竟然能够霸王硬上弓急忙软硬兼施的对徐本人进行规则性的处罚,而类似私设公堂直接宣布徐有罪且罪很大了。这是有多荒唐才能做出如此悖逆常理之事,这是有多大的利益关系在内才能让被告党员铤而走险,不顾社会公序良俗, 不顾人民群众议论纷纷,不顾党员“正大光明““身正不怕影斜“的光辉形象, 公然做出让党员形象“有轰然倒地危险“的举动。谁在维护党员的形象,谁在抹黑党员的形象, 谁在破坏党员的形象?徐鲜梅以自己学人严谨的态度让党员内的部分不正之风早日得到清剿而维护党员集体的形象,相应被告党员强硬干涉“司法公正“与“司法程序正义“而抹黑了党员形象。此风断断不可长,长此以往,党员集体将被带入到丝毫无法规意识的地步中,中央反腐却是无形中增加了更大阻力,可谓危害极大,被告党员不能虚心接受纪律检查,有直接破坏政治规矩政治纪律的意味了。因为大部分的民众广泛疑问,徐既然已经被做为普通民众(政治身份不是党员,政治身份是作为人民群众中的一员),而农发所党员被人民实名举报检查监督了,那说明事情不是空穴来风,党员形象本应该无愧于人民无愧于祖国虚心诚实接受人民的审阅才对,怎么可以擅用农发所内私规代替党纪国法对举报人进行打击迫害恐吓意味方面的举动呢?被告党员丝毫感觉不到,这实际是在高级自黑高级抹黑党员“正义不惧“的形象吗?你惧不惧自己的形象, 交由铁面无私纪检来约束, 可你却不能损毁“人民爱护的徐鲜梅“学人的严谨风范,时至今日,徐鲜梅已经如同崔永元这类社会公共知名人士名望一样在民众中有非常好的声誉了,被告党员执意要进行打压是在以党的名声做冒险!让党“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审阅“的立场受到极大挑战,被告党员的所作所为应该受到全体党员共同的高度警惕,全体党员不能坐视!
对徐鲜梅的指控一直挥之不去的反指责更加强烈了起来, 农发所相应党员是先被举报的,被告党员没有立即受到正规严格的纪检审查与人民的审视,反而被举报人受到了被告人的恐吓, “农发所被告人员“是不是在私设公堂,党同伐异,这受到了全民的重大不信任与质疑, 此一疑问更是在民众中传来传去, 民意一起越掩盖问题越大。被告人为何能够直接插手了纪委的处理流程,相应纪委为何迟迟不表态, 即使案子详查需要时间, 那么为何不制止被告党员进一步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实际上的人身利益的伤害,如此作为,何以服众?
这些逼徐鲜梅辞职的动作,让人们想起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实版,让党集体陷入故意犯常识性错误,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的去犯, 这极大打击了党集体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此类现象不厘清, 党员如何引导全民建设社会主义事业,问题会越来越大,缺口会越撑越大, 全体党员能够坐视吗?
被告党员反责徐 鲜梅“评论国家领导罪“, 这一牵强附会的罪责可谓是为上级虚荣心操碎了心,把上级也拉进自己的小圈子里一起党同伐异。中国的国家领导是任期制, 某条政策的是非功过会经过后人的客观评价(需要经受住人民的检阅),被告党员如此明显的媚态岂不让正义党员齿冷!
被告党员反责徐鲜梅 “妄议中央罪“,可事实上,这种议论只是对相应出台政策措施的一种客观认真独立的角度性审视。(往往有新出的政策条规出台时显得合情合理,但与实际联系时,却现出了条规的不足,这一现象出现不是少数了, 也就是说不能否认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那么就需要收到民众的反馈而加固条规的严谨性与全局性,所以条规常常是草案的形式先行,所以这种形式的“妄议“是非常必要的),所以被告党员不能够生生指责徐鲜梅“妄议中央“,要议也议的是条规,怎么可能是个不知所谓的模糊概念“中央“集体(有这么高大上么)啊?这可谓是扩大化打击人民无所不用其极了!而且我们生动的看到了,中纪委法规办《条例》的“妄议大针方政“只是限定在党员圈中,当时所有人担心这会被执行者恣意扩大化到打击普通民众, 这下又是一个现实版了,被告党员把对党员要求的更严厉的“党纪“来对人民群众“徐鲜梅“下刀, 这是实实在在的扩大化与武斗意味了。徐鲜梅是群众身份,对徐鲜梅的约束只可以用法律的框架来约束,他对农发所的监督有不容置疑的人民权力,被告党员急急滥用《条例》害人可谓是失去了理智杀红了眼为哪般?如此一个嗜血扩大化武斗分子让人民如何接受?
然而近期党媒知道《条例》有漏洞会堵住人民群众对政策的监督功能,故而说了软话《中纪委网站再谈新党纪条例:立规修规别指望毕其功于一役》,意思就是说,《条例》中有不完善的地方, 需要得到老百姓的谅解,他们会努力让社会更民主化更合理化会更尊重老百姓的民意表达,所以老百姓需要给纪委法规办以时间。可你需要时间,你不能眼看不法分子公然利用这些漏洞来害人呀?也就是说立规不能给不法分子“驱逐良劣“的借口,不能成为不法分子破坏社会和谐的帮凶, 这最起码的低能要求,低标准要求总需遵守吧?目前农发所“被告党员“真敢以身试法,急钻《条例》漏洞对人民实名举报人徐鲜梅进行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打击行为,让人民发出了愤怒--“纪委法规办的疏忽与鄙陋“为什么要留此重大漏洞给不法分子?(自身的疏漏有可能成为“为虎作伥“的利器,这一点法规办有没有危机意识?)能不能够挽救避免人民受到伤害?
被告党员反责徐鲜梅“攻击领导罪“, 这也太可笑了吧?什么样的人都能把自己上升为“领导“这一级别,有了“领导“帽子就有了免死金牌吗?就可以凌驾于法律党纪之上了吗?就是法外之人了吗?天津的杨栋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之前也认为自己是很大的“领导“可是也成了阶下囚, 这让人民如何理解“被告党员“的反责言论,这何至于“泼妇骂街“的行为,这还是党员形象吗?
被告党员反责徐鲜梅“触犯法律罪“,这更是无稽之谈,徐鲜梅指控农发所相应人员收授境外资金,这收授资金行为是否能够被允许才是应该被聚光灯照射的,怎么可以反而责实名举报人“触犯法律罪“, 这是不是私设刑堂?未审先判乱扣罪名是如此的泛滥,农发所人员是怎么了?何至于病成这样?
被告党员反责徐鲜梅“干扰巡视工作罪“, 是不是干扰巡视,人民群众要看巡视人员的表现了。实际上,正是由于收到了徐鲜梅的实名举报农发所人员收授境外资金这一让全民可疑的举动,才促成了对农发所的“全面巡视“;指责徐“干扰巡视工作罪“,岂非是让人民认为社会科学院到底是不是在黑白颠倒,口出狂语?
如此分析到这里, 五条“莫须有“的罪状为何敢于出自社会科学院之口,是谁在代表“社科院“之口逾越法律逾越法院逾越司法,私设公堂,如此这般何以服人?何以服天下?何以“为人民服务”?桩桩件件检验党是否“为人民服务”的立场,农发所相应人员,为何如此与党纪国法撕裂开来,这如何不是国中之国?纪委《条例》受到了空前绝后的“党内同志“的侮辱!
对人民群众徐鲜梅的五条指责完全没有合法合理性, 全体党员还如何能够坐视?
附:
《张宏良:呼吁中国社科院给徐鲜梅博士留条活路》 http://www.mzfxw.com/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12&id=53526
《中纪委网站再谈新党纪条例:立规修规别指望毕其功于一役》 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02803?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1
关于人民群众对执法扩大化的痛恨与原因分析,见
《孔明:为什么政令不出中南海?--人们为什么害怕“文化大革命“》
http://kongming.blogchina.com/2821484.html
关于钳制新闻监督的重大危害, 既对社会文明发展的倒退影响请见
《孔明:(大国智慧)土耳其现象为什么遭人痛恨》
http://kongming.blogchina.com/2846764.html
作者邮箱:expert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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