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四建公司的国家赔偿案件,是典型的最高法院个别法官和高级法院官官相护,合伙枉法不给立案的奇冤错案。黑河四建公司为了合法得到应得的国家赔偿,悲惨的经历了10
请您参阅王顺义826新浪博客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不知羞耻(2014)黑高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该博文叙述了省法院执行局故意违法行驶职权,阻扰执行黑河四建公司执行案件,并造成执行错误的“详细经过”。该“详细经过”的案件情况是,本博文的上半部分。
最高法院3法官故意毁灭证据,颠倒黑白,作出明显脱离案件基本事实的(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司法腐败触目惊心!
老百姓合法、有理,寸步难行!
一、2006年起诉,2010年作出判决,法院个别法官不干正事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故意
四建公司为了以上述理由,依法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28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首先需要确认省法院联合鉴定结论违法。因为,该被审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审计鉴定条件。所以,不能再通过审计鉴定活动来确认省法院鉴定结论错误。只能通过民事审判来确认省法院违法。
于2006年6月,黑河四建公司向黑河中院起诉兴企会计师公司,因为兴企会计师公司也直接参与了,省法院错误联合鉴定结论的审计鉴定活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兴企公司也应当对四建公司的该280万元财产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从2006年黑河四建公司,就走上民事诉讼之路,经过省法院的毁灭证据、假开庭、推诿、拖延、欺骗,直到2010年12月,经过5年的民事诉讼灾难,省法院才作出(2010)黑商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确认省法院联合鉴定结论违法。
在黑河四建公司收到该第58号判决之后,黑河四建公司才向省法院提出28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
二、2010年底向省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4年底作出不知羞耻决定书,不给我们立案,法院个别法官不干正事
1、省法院国家赔偿窗口法官,收到申请书不出具收讫凭证,违法
2、省法院违法,故意严重拖延办案,1300天
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应当7日作出的是否给以立案的决定。经过省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推诿、欺骗、拖延1300天后,直到2014年10月23日,省法院作出不知羞耻,自己打自己脸的(2014)黑高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丧尽司法良知的不给黑河四建公司,明显合法的国家赔偿申请立案。
三、最高法院最腐败,故意严重拖延办案,是纵容省法院违法拖延办案,法院个别法官不干正事
2010年12月28日,黑河四建公司依法向省法院申请280万元国家赔偿。在省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推诿、欺骗、拖延黑河四建公司1300天期间。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省法院,其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黑河四建公司可以依照该法的规定,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黑河四建公司王顺义,多次就省法院拖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上访最高法院立案大厅。上访无效,没人管。
黑河四建公司又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均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黑河四建公司用特快专递: EH911644964CS、EX593687027CS等四次,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邮递国家赔偿申请书。在省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形下,黑河四建公司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目无法律,根本不将国家法律放在眼里,对黑河四建公司的申请不予理睬。
为何省法院赔偿委员会故意严重拖延办案1300天?因为,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也故意严重拖延办案。上梁不正下梁歪!
四、最高法院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书,不出具收讫凭证违法,上梁不正下梁歪,法院个别法官不干正事
1、最高法院第1次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书,不出具收讫凭证,违法
黑河四建公司对省法院该不给立案的决定不服,在2014年11月3日,依法对错误的(2014)黑高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向最高法院上诉,请求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王顺义代理黑河四建公司,在最高法院立案大厅二层国家赔偿接谈室,向最高法院的男法官当场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并向该法官要收讫凭证,遭拒绝。无奈!
为什么省法院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书,拒绝出具收讫凭证?最高法院个别法官不干正事!
2、最高法院第2次收到国家赔偿申诉书,仍不出具收讫凭证,个别法官再次违法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拖延到2014年11月27日,作出脱离案件基本事实的荒唐的(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决定不给明显合法的黑河四建公司国家赔偿立案。在2015年5月5日,王顺义代理黑河四建公司向最高法院对荒唐(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提起申诉。王顺义向最高法院立案大厅的二层国家赔偿接谈室的女法官,当场递交国家赔偿申诉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向该法官要收讫凭证,遭拒绝。无奈!
最高法院个别法官,公开违法办案。
虽然,在2015年5月5日,王顺义代理黑河四建公司向最高法院对荒唐(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提起申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纠正该错误的该第3号决定书,给以黑河四建公司立案。但是,最高法院还是继续拖延办案,时至2016年2月仍如沉大海,无音信!
我们的人民法院竟然不能做到最简单依法办案,他们所说依法裁判案件,有谁相信???事实就在面前!!!尽管国家花费我们纳税人大量的金钱用于宣扬人民法院如何、如何依法裁判,老百姓心里有本账!!!百姓不相信司法正逐步成为普遍社会心理现象!
五、最高法院3法官公开毁灭黑河四建公司,10件最重要证据,颠倒黑白,法律成废纸
最高法院3法官 宋楚潇、催晓林、聂振华,公开毁灭黑河四建公司10件重要证据,捏造虚假事实,作出脱离案件基本事实的荒唐的(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丧尽司法良知的不给我公司合法的国家赔偿立案。
证据被誉为“诉讼之王”。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三性为原则。黑河四建公司的该10件证据的合法性,不容置疑;该证据的真实性强,并确实客观;该证据的关联性,具备证明黑河四建公司的赔偿案件是“错误执行赔偿”“案由”的本质属性。该10件证据的三性,大家有目共睹(“黑河四建公司证据目录”已在王顺义新浪博客和其他网站公开,请您搜寻,看事实)。
黑河四建公司,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的40件证据的目录中的以下10件重要证据,足以证明,依照《最高法院国家赔偿案由规定》十四的规定,黑河四建公司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案由”,应当确认为“错误执行赔偿”。
以下10件证据序号,仍是黑河四建公司向最高法院提交40件证据的证据目录的序号。以下10件证据的名称和证明事项,也是原40件证据目录的名称及相应证据所证明的事项的原文。
5、号证据:黑河市中院(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号裁定书、房产权证
证明事项:黑河四建公司在执行中提供了担保,2000年6月黑河市中院,查封齐市中房公司所有权的位于齐市龙沙区永青小区的办公楼1553.93平方米。该楼查封的理由是:齐市中房公司开办黑河分公司出资200万中150万元是银行贷款,贷款是次日还回银行。
6号证据:黑河中院(1999)黑中法执字第15-3、15-5号裁定书
证明事项:(1)2000年9月黑河市中院,裁定齐市中房公司承担开办黑河分公司时,投入的200万元注册资本金中,150万元不实的给付黑河四建公司150万元清偿责任。
(2)2001年2月黑河市中院作出(1999)黑中法执字第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齐市中房公司承担其在开办黑河分公司投入的200万元注册金中,150万元是银行贷款,给付黑河四建公司150万元的连带责任,驳回齐市中房公司的异议,维持15-3号裁定书的效力。
13号证据:黑河市中院2001年黑中法鉴字第236号鉴定书
证明事项:(1)黑河中院鉴定结论:齐市中房公司开办黑河分公司投入的200万元注册金,180万元未到位。
(2)该第236号鉴定2页说明,是按照省法院执行局(2001)黑法执复字第2号函,要求进行的该次审计鉴定活动,并要求作出鉴定结论,还要求黑河中院执行局以鉴定结论为执行依据(也就是要求不得执行(1999)黑中法执字第15-3号裁定)。
14号证据:省法院联合鉴定书、黑法技联字[2002]第92号、兴企鉴字[2002]第36号
证明事项:(1)该联合鉴定首页说明,是按照省法院执行局该第4号函要求进行的该次审计鉴定活动,并要求作出联合鉴定结论,还要求黑河中院执行局依据联合鉴定结论作为执行齐市中房的依据。黑河中院执行局在联合鉴定结论:“该200万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情形下,就不能执行查封的办公楼。因此造成上述生效执行裁定的执行错误。
(2)2002年9月省法院联合鉴定结论确认:齐市中房公司投入黑河分公司的200万元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
(3)该联合鉴定,有省法院的文头编号,有省法院的印章,是联合关系,即共同关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该联合鉴定结论,是省法院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有单一省法院在该联合鉴定书盖印章,该联合鉴定就具有证明效力,就足以造成黑河四建公司的280万元损失。
(4)联合鉴定存在过错,该过错已由黑河市中院(2010)黑中民再字第1号判决和省法院(2010)黑商终字第58号判决确认。
(5)省法院鉴定中心故意违反最高法院的相关对外受委托人的程序规定,私自让兴企会计师公司和其作出联合错误鉴定。因此,省法院是违法的委托人和共同作出人。
(6)该联合鉴定首页说明,省法院鉴定中心明知该联合鉴定错误会造成严重的执行错误(查封的房产会被他人拍卖)而故意作出错误鉴定,情节极其恶劣(省法院鉴定中心收到黑河中院本执行案的执行卷宗有查封了齐市中房公司的办公楼裁定书,仍故意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造成该查封的办公楼被他人拍卖的执行错误)。
(7)该联合鉴定结论认定:黑河分公司往来帐中的出差补助费、住院费、取暖费等96笔200万元,是法定注册资本金,荒唐之极,违反注册金的常识,是故意造成合法查封的该办公楼被他人拍卖。
17号证据:王英林执行笔录(黑河中院执行局执行笔录)
证明事项:黑河中院执行局刘向前等人,2000年5月28日去齐市执行齐市中房公司期间,由王伟才作的该执行笔录。王英林是齐市中房公司办公室主任,其笔录证明黑河分公司从1999年就没有任何资产和资金,职工不开工资,全部职工都调转到其他单位就职,黑河分公司的最后一届法定代表人孙惠臣,也在1998年调到齐市中房公司,并于1999年在齐市中房公司退休,从此黑河分公司就没有法定代表人,名存实亡(原话)。
18号证据:杨维海执行笔录(黑河中院执行局执行笔录)
证明事项:杨维海是黑河分公司的副经理,兼一期会计,其也在1999年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杨维海的笔录除证明上述黑河分公司于1999年就没有任何人员的情况外,还证明黑河分公司从1999年就没有财会人员管理其财会资料,也没有办公室,其财会账本、凭证等资料,乱放到黑河市工委仓库里一部份,放到其他单位仓库里一部份。1999年就没有人员的黑河分公司,诚然,也就没有人提供任何审计鉴定资料。由此证明,黑河分公司依法不具备起码审计鉴定条件,省法院执行局发函要求对其注册资金进行审计鉴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即省法院执行局违法行使职权。
21号证据:省法院(2001)黑法执字第2号拘留决定书、打伤王顺义照片
证明事项:省法院执行局发函要求黑河中院在黑河分公司不具备起码法定审计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对其进行注册资金审计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作为执行依据,故意违法阻挠执行生效的上述裁定。为此,黑河四建公司王顺义等8人,几十次上访省法院执行局,请求别违法的进行审计鉴定活动,请求以(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号、第15-3号裁定,拍卖查封的办公楼,给付四建公司150万元执行款。因此,省法院执行局的人和法警多次毒打王顺义,并关禁闭7天,还给王顺义带上手拷,关进哈市动力监狱,拘留10天(拘留证15天),让监狱的杀人犯毒打折磨王顺义。
省法院执行局明知黑河分公司不具备法定审计鉴定条件,不顾上访当事人的反对,不顾当事人的死活和受折磨仍故意要求进行该违法的审计鉴定活动,省法院故意违法而造成该执行错误。
27号证据:齐市中院(2003)齐民破字第6号裁定书
证明事项:于2003年11月齐市中院裁定宣告齐市中房公司破产,查封的办公楼,依照最高院法复[1993]9号的规定,该办公楼依法成为破产分配的财产。
29号证据:“和解协议书”(在齐市中院民三庭,齐市中房公司破产组和黑河四建公司,在齐市中院的组织下达成的该协议)
证明事项:(1)黑河四建公司与齐市中房公司达成破产债权分配的该“和解协议”,约定2004年11月25日齐市中房公司破产组根据“第140号判决”优先分配并一次性给付黑河四建公司63万元,同时黑河市中院解除对办公楼的查封。证明给付黑河四建公司的63万元,是齐市中房公司承担的其开办黑河分公司投入200万元,未达到二级开发公司500万元资本金的差额范围内的责任。该63万元不是拍卖查封办公楼所得款,给付该63万元与解除该办公楼的查封是同时进行的。给付的该63万元,不是承担该200万元注册金未到位的责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法复[1993]9号),齐市中房公司已破产,继续查封该楼违法,依法必须解除查封的楼房。
(2)查封的该办公楼,被齐市中房公司破产清算组拍卖处理了260万元,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给几十家债权人。因此,黑河四建公司损失280万元。
( 3)如果,省法院执行局和鉴定中心不违法行驶上述职权,黑河中院就能够在2002年,将该办公楼拍卖处理。黑河四建公司就能够以当时的150-160万元竞标成功,并将该办公楼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现在该办公楼的价值已经超过750万元。所以,黑河四建公司至少也损失280万元
37号证据:省法院(2010)黑商终字第58号判决
证明事项:(1)该判决确认:黑河中院(2010)黑中民再字第1号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即黑河公分200万元注册金没有到位。
(2)黑河四建公司在2010年12月10日收到该第58号判决,才知道省法院执行局和鉴定中心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了黑河四建公司280万元合法财产权益。
(3)黑河四建公司依法在2012年3月3日(该日期是说明四建公司在最高法院赔偿立案规定发布后首次邮递申请书的日期。2010年12月28日王顺义当场曾向省法院赔偿窗口递交申请书)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28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未超诉讼时效。
依法该10件证据,均具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
该10件重要证据,证据没有出现在最高法院(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中。其中上述14号证据(省法院错误鉴定结论),证明的7个方面的事项,只有证明的2个方面的事项出现在该第3号决定书中。
最高法院3法官严重妨碍了上述10件证据,在黑河四建公司国家赔偿案件中出现、使该10件证据价值减少、消失的行为。从法律层面,3法官属于毁灭了该10件重要证据。
六、最高法院3法官,毁灭证据,捏造虚假事实,作出荒唐决定书,不给我们立案,法院个别法官不干正事
(一)黑河四建公司10件重要证据,清楚证明提出赔偿的理由,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四要件
黑河四建公司,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的40件证据中的上述,5号、6号、13号、14号、17号、18号、21号、27号、29号、37号,确实清楚的证明:黑河四建公司以“省法院执行局故意超越以及滥用职权和鉴定中心故意在执行中“举伪证”(明显错误鉴定结论),造成对生效(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号、第15-3号裁定的执行错误,导致黑河四建公司在执行中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查封连带债务人的房产1500㎡被他人拍卖,黑河四建公司遭受280万元财产损失”为由,向省法院提出28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
黑河四建公司上述10件证据,清楚证明其提出赔偿的“理由”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四要件:
侵权主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违法行使职权:省法院执行局和鉴定中心的故意违法行为(在执行中执行局故意超越以及滥用职权和鉴定中心故意举伪证);
损害结果:造成对生效裁定执行错误,导致查封债务人房产的灭失,四建公司损失280万元;
因果关系:省法院执行局和鉴定中心上述违法行为与造成对生效裁定执行错误,导致四建公司损失280万元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黑河四建公司的上述10件证据,确实清楚的证明其提出国家赔偿的理由。依照《最高法院国家赔偿案由规定》十四的规定,应当公正确认为“错误执行赔偿” “案由”。
(二)最高法院3法官毁灭证据,颠倒黑白后,捏造的四建公司国家赔偿理由,明显不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四要件,只符合两要件
最高法院的3法官,在作出(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中,捏造以下:虚假案件事实
该第3号决定书写道:“赔偿请求人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违法委托鉴定、作出错误鉴定结论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该决定书原文段)”(提供该决定书)
经过最高法院赔偿合议庭3法官,毁灭证据、颠倒黑白后,四建公司提出国家赔偿的理由(上述下划线内容),明显的就不符合国家赔偿责的任构成四要件,只符合两要件:
侵权主体:黑龙江省高级法院;
违法行使职权: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违法委托鉴定、作出错误鉴定结论;
损害结果:没有;
因果关系:没有了损害结果,必然就没有了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3法官毁灭上述10件重要证据,达到其故意否认黑河四建公司以省法院执行局主导性的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上述执行错误的“损害结果”的最重要的事实。最高法院3法官同时也就故意否认了,黑河四建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
因为,没有“损害结果”,或者没有“因果关系”的国家赔偿案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不符合立案条件。最高法院的个别法官为何这样狠毒!!丧尽司法良知!!
这样鲜明的,由于人民法院故意违法行驶职权,造成对生效裁定执行错误,并导致赔偿申请人财产损害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法院3法官为何毁灭证据,捏造虚假事实,不给我们立案???
我们黑河四建公司的冤案,是天下最冤的错案!!!百姓告官府难,百姓告高级法院更难,最高法院个别法官和高级法院官官相互,故意合伙拖延我们10年不给立案!!最高法院最腐败,百姓国家赔偿立案难!!
王顺义是四建公司的工程师,是上述执行案件和本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王顺义(实名)为提供的案件情况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电话:1335994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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