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严厉打击”的标语口号不绝於耳,人们早已见怪不怪地被麻木了!从严厉打击小商小贩无照经营占道经营,到乱倒垃圾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从严厉打击男不结扎女不上环,到吸下来刮下来就是不许生下来;从严厉打击医闹黄牛短信诈骗,到征地拆迁越级上访;现在又提出“严厉打击非法讨薪”、“禁摩限电”,各地对“非法讨薪”者,又是拘留又是判刑,而对真正恶意欠薪构成犯罪者,因为是地方有钱有势的老板们,地方政府和地方司法部门则装聋作哑,一推六二五绝少主动出击查处!
提出“严厉打击”标语口号的主体混乱,有的是一些部委、也有些是地方政府、还有一些是利益行业甚至是乡、镇、村委会。谁都敢将对自己不利、影响自身利益、形象和政绩的人或事儿,列做“严厉打击”之类的“执法”对象!看似严肃认真,因为这些标语口号式的“执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复杂性、目地性甚至违法性。违背了全国人民意志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使地方和部门执法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本意发生了错位!例如国家立法明明把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因为讨薪者讨薪方式特殊,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使得地方官员编造的莺歌燕舞假话露了馅!因此恼羞成怒,打着“维稳”的幌子,反把讨薪者治罪;这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又例如:由于民营企业得不到国家银行贷款的扶植而发生的民企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银行就特别热衷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执法”宣传。事实证明:浙江吴某“非法集资案”就暗含了太多的目地性和复杂性!又例如全国计生系统有二百多亿“社会抚养费”,不能说明其合法去向!使全国人民对“严厉打击违反计划生育”的所谓“执法”产生了合理质疑!再例如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攫取了巨额利益,其“严厉打击(钉子户)”所谓“执法”的合法性,早已被人民群众所否定!
“严厉打击”标语口号式的“执法”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了恶劣的后果!而民刑不分、罪错不分,已对中国法治建设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有许多被列入“严厉打击”的人或事,其本质或属错误、或属轻微违法或属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绝不是犯罪!用哲学术语说是属于纯人民内部的矛盾!而有的甚至连人民内部矛盾都谈不上!例如:一户人家在一个地方生活好好的,可你来了,突然要人家搬迁,不搬就强制扒房,征地!人家不同意就是“钉子户”?就要严厉打击?一个法治的国家哪有这样的道理?因为征地与拆迁完全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能协商一致你就征;协商不成就拜拜!双方愿打愿挨,何来“钉子户”一说?更甭说动用武警和警察;使用“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的极限用语和暴力手段!势必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颠倒敌我关系!事实证明:当前许多社会矛盾、不该发生的恶性案件就是这样被制造出来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依法治国的决议,这应成为规范执法的“高压线”,从根本上杜绝执法政出多门的随意性!立法应严管各取所需、有选择的“严厉打击”之类“执法”乱象!还法治一片蔚蓝的天空!
2016年3月29日
